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窗厂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阳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窗厂自接到本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的缓交、减交及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