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阳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窗厂自接到本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的缓交、减交及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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