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中**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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