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宾诉被告江苏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斌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0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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