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汉**限公司诉被告高*、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0元,减半收取13850元,由原告江苏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