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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有限公司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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