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正权、王**与铜山县柳新乡中镇口村九龙港、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正权、王**诉被告铜山县柳新乡中镇口村九龙港、房**、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正权、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谷**、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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