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正权、王**诉被告铜山县柳新乡中镇口村九龙港、房**、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正权、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谷**、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江苏**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薛**与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周**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徐州**限公司与江苏帝**限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格**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樊**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周**、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