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周**、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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