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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与徐州市铜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祖**诉被告徐州市铜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铜山区汉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祖*成诉称,原告于2001年和2002年为被告施工修建罗马桥和村内的路,经结算,被告的财务负责人向原告出具结算票据,应付上述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合计为29376元。后该村的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同意报销。但被告财务室的人员以暂时无款支付为由,一直推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376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铜山**委会辩称,第一、原告提供的结算凭证加盖了公章和方**签字的“同报”,由于村委会还没有向原会计郑**和方**落实到是否系二人盖章和签字,对真实性有待进一步确认。原因是两位同志已不在村委会工作。第二、即便是2003年11月出具的结算凭证,2004年4月14日方**签字同意报销是真实的,该债权债务已经成立,距今已有10年左右,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上述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5日,铜山县汉王镇汉沟村开出编号为0041362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该凭证加盖了铜山县汉王镇汉沟村财务专用章。凭证载明的付款单位为“汉沟三队”,付款事项为“修桥、修路等杂01年-02年”,付款金额为贰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2004年4月14日,时任铜山县**民委员会书记的方**在该内部结算凭证上签字“同报”。后原告催要不成,遂成讼。

另查明,因区划调整,铜山县**民委员会先后更名为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徐州市铜山**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庭审中撤回了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诉请,同时保留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加盖有铜山县汉王镇汉沟村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且该凭证上有当时时任被告村书记的方**的签名同意予以报销,故该书证足以证明原告之间的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被告尚未支付该款,内部结算凭证上对工程款的给付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对被告提出的时效问题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的对利息损失的诉请,此系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综合以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937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庭审中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州市铜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祖佰成工程款29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徐州市**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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