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丰收诉被告卞**、徐州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丰收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丰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丰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薛丰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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