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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