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得天**限公司诉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得天**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得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0元,由原告徐州得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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