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徐州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徐州**来水公司与徐州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薛**与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谷正权、王**与铜山县柳新乡中镇口村九龙港、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格**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朱**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周**、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