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杨*、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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