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园公司)申请执行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润天园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永**司股东曹**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润天园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永**司股东曹**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天园食品**钢结构有限公司股东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