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无锡**限公司、无锡**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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