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果诉被告王**、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果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任祥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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