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江苏忠**限公司、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江苏忠**限公司、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江苏忠**限公司、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