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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