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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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