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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