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泉州市丰**徐州市分公司与徐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泉**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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