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泉**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