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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