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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