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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淮海建**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淮海建**程有限公司、徐州国**限公司、孙*、丁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张*提供的被告孙*、江苏淮海建**程有限公司的地址,邮寄送达应诉手续,结果分别为“地址不详、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原址查无此人,无电话”。本院于2015年3月4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原告逾期未能完成上述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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