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徐**有限公司、韩**、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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