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圣**司)诉江苏忠**限公司、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圣**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徐州**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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