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徐州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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