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第**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有限公司、浙江大**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大**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第**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8元,减半收取6399元,由原告上海第**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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