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卓**诉被告江苏文**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江苏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卓**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