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根据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圣**有限公司的住址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被邮政部门以“无人接收,超期退回”的理由将邮件退回法院。经本院询问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逾期未缴纳公告送达的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并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且逾期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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