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沛县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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