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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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