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窦英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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