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窦英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窦英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