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戴**撤回对原告刘*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5元,由被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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