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梁化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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