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马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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