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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