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太**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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