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赵*、范**、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0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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