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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