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李*、江苏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徐州宏**有限公司与江苏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江苏忠**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江苏忠**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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