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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江苏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李*、江苏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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