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宏**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0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徐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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