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建设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建设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不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李*、江苏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茂**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百盛联**限公司与郎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南通新**限公司、徐州康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吴*食品站与盛亚**限公司、王大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徐州荣**限公司、韩兆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广**有限公司与润鼎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