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江苏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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