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徐州市**有限公司、江苏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江苏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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