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迎与被告徐州荣盛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迎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谢昌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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