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鹏**限公司诉被告宿迁**有限公司、宿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鹏**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