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南通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担保人江苏苏**有限公司以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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