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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