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睢宁县**第一公司诉被告徐州磊**有限公司、孙**、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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