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精**有限公司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时吉化、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限公司与江苏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姚*、江苏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县**第一公司与徐州磊**有限公司、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徐州**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