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铜**添加剂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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