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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